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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代位权诉讼是税收征管权债权化的表现

添加时间:2018年7月6日 来源: 东莞知名追债清收律师   http://www.zlwzk.com/
  税收代位权诉讼是税收征管权债权化的表现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分配理论认为,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再分配的形式,在征税过程中,征税机关长期以来习惯了以国家权力的化身出现,站在国家本位的立场上。从学者们对税收的定义可以略见一斑。有学者认为,有学者认为,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按照预定标准,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而形成的特定的分配关系;[7]有学者认为,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利,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8]有学者认为,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利,运用法律手段,强制地、无偿地、固定地集中一部份社会产品所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9]有学者认为,税收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以国家政权体现者身份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10]上述理论是我国多数税法学者对税收的基本认识。现在,已有著名税法学者主张税收为一种公法上的债。[11]这一理论的提出和这一观念的树立,既导致与税收相关的理论发生重大变革,又对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税收法治建设产生长远影响。税收之债,就是作为债权人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得请求作为税收债务人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关系。[12]在税收之债法律关系中,国家或地方政府是债权人,税务机关是其代表人,纳税人是债务人。在税收代位权诉讼中,
  原告是代表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的税务机关,该税务机关依法以诉讼方式向纳税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主张债权。这种债权具有特殊性,表现为不得随意处分、不得放弃,因此,它又是一种不完全债权。
  税务机关通过代位权诉讼这一民事诉讼方式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缩小了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地位不平等的差距。完善的税收代位权诉讼制度,既可强化税收执法力度,又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也作为公法的税法与作为民法的私法的融合,表明税法理论与实践的成熟、税法部门的独立、税法学科的重要、税法普及的必要。
  作为公法上的债的税收之债是法定之债、货币之债、单务之债。[13]根据传统的认识,税收具有无偿性,国家或地方政府单方面享有权力(利),纳税人单方面承担义务。但这只是从个案层面来讲的,若从动态的、全局的角度看,国家或地方政府并非单方面享有权力(利),而应对纳税人的生存、发展尽到保护、组织、协调、培训等多方面的义务。纳税人也并非只是单方面承担义务,还可以享有法定的基本权利和具体权利。[14]
  由于税收诉讼的专业性强,可考虑设立税收审判庭,建立一支以具有税法硕士学位为主的从事税收审判的法官队伍,专门解决税务民事争议、行政争议以及税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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