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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督办江西萍矿集团改制案福布斯富豪涉案国有债权

添加时间:2018年6月22日 来源: 东莞知名追债清收律师   http://www.zlwzk.com/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福布斯富豪钭正刚涉嫌“行贿”原萍矿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徐绍芳事件有了新进展。

6月30日,本报记者从接近江西省国资委的人士获悉,由于浙江省的锦江集团在控股江西省的安源股份(600397)期间,曾“拆借”4.07亿余元上市公司资金,江西省国资委已向有关部门书面申请追诉、分享这笔资金产生的投资收益。

锦江集团方面,法务部沈晓刚对本报记者称,该款项在退出安源时已全额归还,锦江还支付了1.59亿回报及补偿款。

“2006年3月5日锦江与安源母公司萍矿集团签定的《归还投资款协议书》已确定,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等关联关系。” 沈晓刚说。

据悉, “徐绍芳专案”已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西省纪委的高度关注,目前调集多名警力督办涉案人员。

浙江老板

“该投的没投,该进的没进”?

上述4.07亿资金是否属于“侵吞”、“挪用”,江西省国资委能否分享这笔资金产生的投资收益?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资料显示,2005年合资之初,锦江携手关联企业上海康润公司与萍矿集团合资组建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萍矿控股45%,锦江占39%,上海康润占16%。徐绍芳卸任萍矿集团董事长,转任新锦源的法定代表人。

双方商定,拟共同发展安源浮法玻璃和开曼铝业(三门峡)氧化铝项目,并由安源股份对开曼铝业55%的控股。

2005年1月,安源股份出资2.80亿元兴建的一条低辐射玻璃生产线投产,很快出现亏损。双方决定缓建第二条浮法玻璃生产线,优先投资开曼铝业。

“资金是瓶颈”。本报获得的一份安源股份会议纪要材料称,开曼一期近20亿投资,萍矿投入4.07亿资本金,占55%,锦江投入3.33亿资本金,占45%,资金缺口较大。但当时安源股份已失去融资能力,新锦源因玻璃项目亏损严重也没有融资空间,只能将新锦源的2.42亿资本金暂借给开曼铝业。

但此举遭到了萍矿部分人士的强烈抵制,他们认为“浙江老板该投的没投,该进的没进。”

钭正刚透露,“安源控股55%的设定条件是控股后有10亿的融资作为后续支持,但在锦江入主后,银行拒绝给安源股份现有贷款续贷,也拒绝由萍矿担保为安股续贷”。这时氧化铝项目还在试运行,不具备马上进行股权转让的条件,双方同意在2006年适当时候置换进上市公司。

但江西省国资委、江西省煤炭集团的联合调查结论为,“合作进展缓慢,违约操作,投资混乱,风险极大。要求终止合作恢复原状”。

覆水难收。

2006年7月,锦江集团及关联方完全退出安源股份,江煤集团成为安源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徐绍芳退休。

2006年11月15日,江西省副省长(现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凌成兴带队考察锦江集团。据本报获得的原始录音资料,凌成兴总结说,“江西穷,希望把钱投资在本地项目,而企业(锦江)希望投到有效益的项目中。”

到2006年末,锦江将新锦源的4.07亿本金、2.42亿拆借款全部退还萍矿集团,同时支付了1.59亿投资回报及补偿款。2007年3月,新锦源公司被注销。

至此,钭正刚的安源之旅划上休止符。

高检督办“徐绍芳专案”

然而徐绍芳的归案,使得钭正刚与安源股份再次交集。

2009年10月,64岁的原萍矿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徐绍芳在杭州家中被江西省纪委专案组带走。三个月后,徐涉嫌职务犯罪移交宜春检察机关,钭正刚进入江西省纪委视线。

根据记者获得的一份复印件,此前的2006年11月20日,锦江集团考核委员会主任徐绍芳与该集团发生了一笔150万元的借款,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钭正刚在这份借据上签字“同意暂借”——彼时,徐绍芳已从萍矿集团退休,到锦江集团上班。

锦江方面坚称该借据真实有效。沈晓刚说,徐绍芳借款时出具了借据,并在该集团财务部门办理了正式借款手续。徐已从萍矿集团董事长任上退休二年,也不存在为锦江集团谋取利益而被许诺退休后给予财物和利益的事实。

2010年2月,锦江集团以逾期未归还借款为由起诉徐绍芳。2月9日,杭州西湖区法院判决徐绍芳归还本金150万元及支付利息1.26万元。徐绍芳未上诉。

而江西纪检部门依据徐的问讯笔录,认为该借据系事后伪造。3月24日,宜春检察院签发传唤钭正刚通知书。3月26日,宜春检方找到杭州市纪委,要求对钭进行调查并希望当地相关部门配合协查;钭再次做了笔录。

“锦江集团的出借行为不能认定为行贿”。6月28日,由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出具的《法律咨询意见书》(中法书字[2010]第0623号)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锦江集团钭正刚与徐绍芳的借贷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将150万元的借款认定为行贿。若对钭正刚采取强制措施,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

这份由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赵秉志、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等法学权威签名的报告分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锦江集团为谋取不当利益向徐绍芳提供财物。

杭州锦江集团是否“侵吞”、“挪用”安源资金,记者求证江西省国资委。江西省国资委主任李天鸥对本报记者回应称,他表示不掌握这方面的情况,“这个要问江西省纪委。”

据悉,“徐绍芳专案”已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部门及江西省委常委、纪委书记尚清的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德光、张伟带队前来杭州督察此案,而江西方面则调集了多名警力查办涉案人员。

但在接受记者电话咨询时,徐案经办人、宜春检察院检查官吴子牛拒绝提供相关详情。徐绍芳专案组组长涂志白始终没有接听本报记者的电话。

(本报记者徐英对本文亦有贡献)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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