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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不到债务人应该怎么办?

添加时间:2018年4月7日 来源: 东莞知名追债清收律师   http://www.zlwzk.com/
联系不到债务人应该怎么办?
  清算人是指清算企业中执行清算事务及对外代表者。清算企业因解散而丧失经营活动的能力,不能继续进行经营活动,而只存在清算事务。因此,企业的管理人应代之为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原则上以投资人为其清算人。但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得指定投资人以外的人为清算人。
  法律咨询:
  本人经营的小厂,由于金融危机倒闭了,现在遇到很多问题,比如在香港,有人欠我200多万元,现在联系不到了,我很着急,去了香港好几次都没找到人,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去查一下对方公司的注册地址,如果是香港的,就要委托香港律师了,查到后起诉对方
  相关法律知识: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独资企业因出现某些法律事由而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解散仅仅是个人独资企业消灭的原因,企业并非因解散的事实发生而立即消灭。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这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任意原因。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投资人有权决定在任何时候解散独资企业。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在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其继承人继承了独资企业,则企业可继续存在,只需办理投资人的变更登记,但若出现无继承人或全部继承人均决定放弃继承的情形,独资企业失去继续经营的必备条件,故应当解散。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这是独资企业解散的强制原因。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的原因包括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以欺骗手段取得登记情节严重的行为,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行为,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等。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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