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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内共同还贷 离婚时增值价值如何分?

添加时间:2018年3月13日 来源: 东莞知名追债清收律师   http://www.zlwzk.com/

简介:资深律师,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其在公司法、房地产法等领域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

如今,离婚案件中,房屋如何分割成为焦点,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比较多。那么,如果是婚前的房产在婚内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产增值的价值如何分割呢

有这样一个典型案例:2005年,周先生购得一套商品房,时价为18万元,他首付了8万元,契税等费用1万元,从银行贷款10万元,婚前还贷本息合计5万元。2009年,周先生与李女士结婚,房屋当时已升值到41万元,产权登记在周先生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0万元贷款已清偿完毕,其中7万元为贷款本金,3万元为利息。2013年,周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当时该房屋市价为90万元。因对房屋分割补偿款数额有异议,双方诉至法院请求按价值分割房屋。

在诉讼中,周先生认为,其婚前已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从银行贷款,虽然婚后还贷本息共计10万元,但每月银行都是从他工资卡中定期扣款,女方并没有参与还贷,离婚时无权获得任何补偿款;而李女士则认为,离婚时,应按房产现值90万元减去购房时的价格18万元作为基数对其进行补偿,她应获得房屋补偿款为40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婚后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由此可见,周先生虽每月用自己工资卡归还银行贷款,但双方并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故双方仍应适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于周先生的婚后还贷部分应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双方夫妻关系终止后,李女士有权主张获得相应补偿款。

根据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司法实践中,通常首先计算诉争房产的升值率,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现价格÷,此处的其他费用属于购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中介费等,但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第二步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

最终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不动产升值率为90÷=200%;李女士所得补偿数额为:10×200%÷2=10万元。最终,法院判令,周先生给付李女士房屋补偿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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