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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拒付货款 保证人连带清偿

添加时间:2018年3月13日 来源: 东莞知名追债清收律师   http://www.zlwzk.com/
    债务人拒付货款,因保证方式约定不明,保证人负连带赔偿责任。5月11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芦溪县某公司赔偿深圳某公司货款共计27万余元,北京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深圳某公司与被告芦溪县某公司于2006年9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北京某公司向原告发去保证函一份,承诺在被告不能按期付款的情况下,一切后果由其负责。原告对这份保证函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接受。原告依约定发货给被告芦溪县某公司,芦溪县某公司在收到货物后陆续支付大部分货款,到起诉时止,被告仍欠原告27万余元。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芦溪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该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现被告违约拒付剩余货款,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责任。而北京某公司因向原告发出保证函,是本案的担保人,但未对担保方式明确约定,应视为连带保证,故北京某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虽然合同上约定在货到90天内付清,可双方在起诉前几天才对货物进行核算,因此对原告的这一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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